在处理诉讼时效过期的案件时,法院的基本立场是不支持已经过期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起算。
超过二十年的,法院通常不予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
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提出抗辩的权利,以及在时效届满后依然履行义务的情形,法律也有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列举了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几种特殊请求权。
这包括: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案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情况;
4.其他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这些特例体现了法律对于特定民事权益保护的细致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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