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仲裁案件指的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争议金额通常不超过本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2.小额仲裁案件的特点是一审终审,过程简便,有助于当事人迅速行使诉权,同时也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诉讼成本的节约。
3.即便如此,对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各方仍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的权利。
1.小额仲裁适用于多种民事案件,特别是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简单纠纷,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等。
2.选择小额仲裁的好处包括案件受理费减半,以及基层法院的快速审理,通常能在一个月内审结案件。
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小额仲裁程序。以下情形不适用:
1.被告下落不明;
2.案件需发回重审;
3.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