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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政策有哪些弊端

2024-03-05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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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出让金政策有哪些弊端?本文深入探讨了土地制度变革下的三大弊端,包括短期行为导致的代际不公、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合理性,以及巨额利益诱发的土地“寻租”现象。

一、土地出让金政策有哪些弊端

在我国土地财政收入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土地出让金政策亦带来了多个弊端。

首要的问题是短期行为导致的代际不公。地方政府在面临无自主权的财政压力下,往往采取将未来5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的做法,这不仅违背了代际公平的原则,还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当前消费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被打破,而对于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来说,土地资源的有效性更是至关重要。

二、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合理性

土地出让金政策的第二个弊端是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合理性。

由于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预收未来的土地使用地租,导致现任政府提前支取下一届政府的收入,形成一种对未来收益的透支。

这种机制使得各届政府无法收益共享,引发短期化的土地收益行为和土地资源的滥用。

此外,由于土地储备有限,随着土地所有权的不断出让,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锐减,最终可能面临无土地可卖的困境。

土地出让金政策有哪些弊端

三、巨额利益诱发的土地“寻租”

第三个弊端是巨额利益诱发的土地“寻租”行为。

地方政府在征地和卖地过程中,由于行政权力的绝对控制,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这种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的做法导致行政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巨额差价,激发了地方政府大量批地卖地的动力,并成为“寻租”行为的温床。

权力监督机制的缺失进一步导致权力和利益的滥用,从而引发腐败。

过去二十多年的中国经济发展中,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生财工具,农民地被预征后直接纳入土地储备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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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您好,请问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土地出让金?
我国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是: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不低于成交价40%计算;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全部地价40%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有异议的按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价的40%计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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