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是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的。
具体来说,倒手转包的定义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而企业自身只收取管理费,不直接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也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
若违反这一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承担由于质量和安全事故产生的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止承包工程一定期限。
法律对于转包的认定有明确的构成要件。
1.转包人和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
2.转包行为必须涉及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
这意味着如果只是部分工程任务的转让,那么不构成转包,而是分包或非法分包。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转包行为的法律责任。
当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如果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工程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损失,承包单位应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