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3.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5.复核鉴定;
6.出庭。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1.鉴定委托书:这是进行鉴定的基本文件,需要明确鉴定要求和目的。
2.具体案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以便鉴定机构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鉴定任务。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以确认被鉴定人的身份。
4.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如果被鉴定人有相关的医疗记录或检查结果,应一并提交,以便鉴定机构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的健康状况。
5.如果需要重新鉴定,应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
6.如果鉴定机构需要回避某些人员,也应在委托书中注明。
7.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数量等也应详细列明。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然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鉴定过程复杂、疑难案件等,鉴定时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对于更复杂、更疑难的案件,如果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时限还可以再延长。
然而,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日。另外,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