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探望性权利:这是探视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子女进行交流、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2.联系性权利:父母有权与子女保持联系,包括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与子女进行沟通。
3.监督性权利:父母可以监督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情况,了解子女的生活状况。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3.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4.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
找法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