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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居间代理的区别

2024-02-20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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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纪居间代理的区别在于名义不同、责任不同、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等。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主体的限定性、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标的具有特定性等。

  一、行纪居间代理的区别

  1.名义不同:行纪和居间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责任不同: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而居间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促成交易,活动中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

  3.权利和义务的标的物不同: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4.能否转委托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法律行为不可转委托;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可以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商事促成活动或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该行为可以转委托。

  5.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商事促成活动或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其提供的服务为一种事实行为。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找法网提醒您,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行纪和居间代理

  三、代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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