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纪人有报酬请求权;
2.行纪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3.行纪人有介入权;
4.行纪人有拍卖提存权;
5.行纪人有遵从委托人指令的义务,行纪人必须在委托人指令及授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
6.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内容是明确了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相关的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两点:
1.是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
2.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