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4.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3.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