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又称为准抢劫,是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为达到隐匿、转移赃物、拒捕、毁灭罪证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要构成事后抢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前提条件:行为人已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
无论既遂或未遂,只要实施了这些犯罪行为,即可满足这一条件。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将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这里的“当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但不必实际抑制。例如,为逃跑而扔报纸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在判断是否满足事后抢劫的客观条件时,需考虑以下几点:
1.“当场”的范围: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这不仅限于实施犯罪的地点,还包括可能被追捕的区域。
2.“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认定:这里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应等同于普通抢劫中的“暴力”和“胁迫”。其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
3.暴力、威胁的程度:只需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不必实际抑制他人的反抗。
例如,轻微推搡或口头威胁即可构成。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而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要判断是否满足事后抢劫的主观条件,关键在于分析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具体而言:
1.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这一目的必须明确反映在行为人的意识中。
2.如果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行为人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这一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