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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找法网提醒您,房子抵押贷款还清后解押所需材料是:
1.注销登记申请书(已加盖银行或抵押权人公章);
2.解除抵押登记协议(已加盖银行或抵押权人公章);
3.银行授权委托书(已加盖银行或抵押权人公章);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他项权利证原件;
6.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贷款结清。借款人贷款结清后,持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通知单到管理部、分中心出具一式三份《关于解除房屋产权抵押的通知》,一份中心留存,另两份交借款人。
2.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解押手续到中心个贷科、分中心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以及中心个贷科、分中心与交易中心出具的《解押通知单》。
3.办理解押。借款人持以上手续前往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房产的解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