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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死亡怎么样处理

2024-02-28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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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死亡处理方式是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起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包括其属于原告和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死亡怎么样处理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死亡应这样处理: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因死亡不能参与诉讼,可以由其继承人另行起诉;如果是有利害关系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会由其继承人参与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死亡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权利

  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法院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

  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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