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负责对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5.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6.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7.负责股东会决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8.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此外,如果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其规模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应过大或过小。规模大,增加了监督成本,从而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规模小,就可能不能全面真正地起到监督的目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不设立监事会的,可设立一至二名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