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处理方法是: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找法网提醒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包括: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在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特殊的地位,即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在现代不动产法律体系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可以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要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当某项不动产上发生权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可以用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2.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所谓公信力是公信原则的机能,公信原则是指依据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这项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之为保护的原则。公示方法具有的保护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机能就是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