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是:
1.发行的主体是上市公司;
2.要经股东大会决议;
3.要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4.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1.发行人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3.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4.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
5.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
11.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找法网提醒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稀释股东权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后,公司的股本数量会增加,这可能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能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
2.增加财务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业绩下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偿付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3.股价波动风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是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导致转换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债券持有者可能会选择不进行转换,这会影响公司的融资计划。
4.发行成本高: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进行路演、推介等宣传活动,发行成本相对较高,也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5.转换不灵活: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款和条件由发行公司在发行时确定,持有者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转换,缺乏一定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