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小时内就可以冻结对方财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对方财产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财产为机动车、房地产等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登记材料;
4.财产为对方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及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等;
5.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和证明材料应当一次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