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找法网提醒您,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即无效婚姻中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