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即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
《民法典》明确规定:
1.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自由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及不结婚的自由。
2.结婚自由意味着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必须真实,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乘人之危。
3.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鉴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实属于无效婚姻。
对于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他们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触犯了刑法,还应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详细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婚姻的溯及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民法典》指出:“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做出判决。对于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其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父母子女关系。
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他们仍然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并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一方负责抚养子女,另一方则享有探望权。
1.在处理无效婚姻的财产问题时,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做出判决。
2.特别是对于那些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其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护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在处理无效婚姻的财产问题时,还应考虑到子女的利益。无论婚姻是否有效,子女都是无辜的。
因此,在处理财产时,应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例如,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享有探望权。这有助于维护子女的权益和福祉。
总之,处理无效婚姻财产问题需要遵循公平、合理和合法的原则。
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来确定财产分割方式,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应关注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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