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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有哪些

2024-04-2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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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法典框架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异同。前者源于违反结婚实质要件,后者则因胁迫等缺乏合意。请求权人、时效等也有差异。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需当事人申请。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有哪些

  《民法典》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仍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形成原因来看,无效婚姻主要源于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可撤销婚姻则主要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缺乏结婚的合意,受到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2.从请求权人的角度来看,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然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当事人本人,这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3.从请求权的存续期间来看,无效婚姻的请求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则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该婚姻从成立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3.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其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

  4.对于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有哪些

  三、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

  1.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种撤销请求必须由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亲自提出,且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如果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时效,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当事人只能按照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4.在撤销婚姻后,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原则与无效婚姻相同。

  婚姻法律问题复杂多样,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你在婚姻方面遇到问题,欢迎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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