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行政诉讼二审的审理期限是可以延长,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审限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理上诉案件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或者法院判决承担义务或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不服的,都有权提起上诉,由此启动二审。
2.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且一般应当开庭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内容,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4.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