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应该就自己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医疗纠纷诉讼一般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如医生诊断证明、鉴定报告、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4.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举证期限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延长具体期限。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