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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与民法公平原则之关系初探

2012-12-19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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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纠纷诉讼与民法公平原则之关系初探摘要:近年来由于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情况逐年增加。我们关注其间在诉讼过程中的法条应用、审理过

  医疗纠纷诉讼与民法公平原则之关系初探

  摘 要:近年来由于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情况逐年增加。我们关注其间在诉讼过程中的法条应用、审理过程、最终结果及医患双方对判决的接受程度等诸多方面。发现上述各个方面均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将民法侵权之诉的公平原则应用到医疗侵权诉讼中以及医患双方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与认可程度有很大的关系。针对这一情况,本文仅从医疗侵权诉讼与民法公平原则之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医疗侵权、诉讼、公平原则、应对措施

  正 文:

  医疗侵权诉讼应该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特别是针对法律适用的问题更是争论的核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普遍法律适用包括《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司法解释和法规。在诉讼中一般以前三者为主。同时,因为民法在侵权诉讼中以公平原则为基本适用原则,即有损害就有赔偿。这导致了医方的诉讼风险加大。医疗机构如果仍然停留在“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予赔偿”的理解层面上就会与法院的法律适用原则相抵触,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难以合法有效的维护医院自身权益。

  1、医疗侵权诉讼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

  (1)实践中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医疗合同关系决定的

  依据《合同法》中“要约合同”的规定,医院通过向社会上固定的需要医疗救助的特定对象(患者)进行宣传、介绍治疗方法、效果与费用,构成邀约邀请,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要约,医院接诊便是承诺。至此患者与医院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在此民事合同关系中医方应履行诊察、治疗、护理、医疗告知等义务,作为“对价”患者须支付相应得诊疗费用。

  如果医方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没有尽到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结果、死亡即侵犯了患者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在诉讼请求的选择上便出现了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因为侵权之诉的法定赔偿金额较大,所以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的诉讼请求多为侵权之诉。所以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诉讼中多适用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与法条竞合。[page]

  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我国的基本法,其效力应优于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条例》。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双轨制,对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的赔偿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以《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为依据。因为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与不可预知性,大部分的医疗侵权诉讼经过医学鉴定后都无法认定为《医疗事故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另外民事法律关系更有助于提升患者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弱者地位,使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越来越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被适用。

  2、民事法律关系的侵权归责原则(主要为公平原则)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和给医方带来的影响。

  (1)民事法律关系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所组成的。其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普遍原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公平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按双方经济状况来分担赔偿责任,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归责原则。

  (2)民法侵权归责原则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目前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诉讼在过错推定原则与公平原则之间存在着适用不清的问题。在认定事实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医方承担不构成医疗事故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常在医方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医疗机构无过错或不能确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到受害人(一般是患者)所受损害导致的财产损失额的合理分担问题,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则适用公平原则,简单一句话:只要有损害后果产生,医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公平原则适用于医疗侵权纠纷是否合理还是一个有争论的焦点,然而客观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越来越多地采用这一原则。这也是许多医院在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仍然要面对法院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判决的原因。

  (3)“无过错”赔偿原则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首先最直接的影响是增加医院在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诉讼风险,面临更多的赔偿责任。其次医务人员面对患者会使用更多的“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例如:能不开刀的不开刀;病情不明确的尽量回避;要求患者进行更多的辅助检查项目;减少创新性、探索性治疗等行为,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使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疗方法。另外还会使医患双方的隔阂增大,导致信任危机。[page]

  3、医院的应对措施。

  (1)按照规章办事,把握法律底线

  在目前加强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医疗机构应注重依法行医,把握法律底线。只有按照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办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所以,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督促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切实履行对患者、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如实告知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有关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充分行使注意义务并积极的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另外在风险出现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特别强调的是要严格依规章制度办事,如:按病种收治、按医疗机构等级收治、按手术分级标准进行治疗、建立治疗风险评估机制、严禁无证上岗、无资质的人员出具报告、越级进行手术等。

  违反医疗常规等即意味着存在医疗过错,即使可能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因医院“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案例。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医疗机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即构成医疗侵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在医疗实践中,所有医疗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所有诊疗过程必须客观、真实、合法的记录。

  (2)转变“过错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目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无过错”赔偿被广泛应用,使纠纷处理得更加公平、更具效率。“无过错”赔偿的概念就是:不论医方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不包括合理医疗行为下的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以医方应当认识这一现象,转变“过错”赔偿观念。

  首先,医院应当转变以“父权主义”(也就是医为主)为主流的传统医疗模式。现在医患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已成为医法领域的通说。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与医院签订医疗合同。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合同关系作为私法关系的典范,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高度意思自治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所以医务人员与患者是地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的主体,患者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享有绝对的知情权与决定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紧急情况除外),所以医务人员在制定、行使医疗行为时必须详细告知患者,在其接受后方可进行(以上告知与患者同意应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与程序,且必须有患者的书面意识表示并患者本人签字)[page]

  其次,医疗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应重视自己的举证责任与了解证明标准。医疗机构在举证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同时,针对“无过错”赔偿原则,还可以从紧急情况、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患者过错、第三人过错等免责、减责事由进行举证。另外,举证的证明标准,应该为“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医方举证观点的可能性普遍存在,且大于患方观点的可能性),反对以追求客观事实的最高理想(医方举证观点的可能性绝对存在)作为医院的举证要求。

  (3)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

  在目前的社会医疗状况下,由于医患之间医疗信息的不对等与医疗专业的特殊性,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常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应当给予患者更多的人文关怀。同时还应加强医患沟通,以各种形式向患者宣传、普及医疗常识和自身疾病的情况,使患者与医院共同面对疾病,改善医患关系共同构建医患和谐。

  4、讨论

  在正常的医疗实践中,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要考虑到民法公平原则对其结果的影响,要深刻体会目前司法环境与社会大环境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的影响。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对《民法》、《合同法》及以相关医疗法规的学习,强化认识医患关系的平等性。从根本上转变长期固有的“过错”赔偿观念,正确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与结果。

  同时在医疗实践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依据相关医疗法律与诊疗规则行使医疗行为。从而,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做到主动及时的举证,降低诉讼给医院及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另外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增加医患间的理解和支持是缓解医患纠纷处理难度行之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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