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有: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品;
2.运输工具;
3.海域使用权;
4.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
5.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建设用地使用权;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办理抵押物登记要提供的材料有:
1.当事人填写的《抵押登记申请表》;
2.签署好的抵押合同;
3.房产登记中当事人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或《房地产权证》等;
4.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
找法网提醒,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