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豁免的法定条件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1)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2)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3)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1.主观上具有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找法网提醒您,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