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去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