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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不够用怎么办?

2016-03-1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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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种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不同,一刀切地只规定一个办理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既做不到,也不可行,在实践中可能容易出问题。那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不够用怎么办?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两种情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各种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不同,一刀切地只规定一个办理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既做不到,也不可行,在实践中可能容易出问题。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两种情形:

  一、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

  对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在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行规定。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卯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可以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日内而不是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为防止行政机关自行设权,为实施行政许可中的拖延审查创造机会,本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可以对行政许可决定作出长于加日的审查期限规定;除法律、法规外,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短于加日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不能适用加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这样规定,维护了行政管理的高效原则,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

  对需要在法定的一般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出现因比较合理的客观原因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可以相应延长期限。这些特殊情况从原因上看,可以分为三类:

  1、因申请人的原因引起的,如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办理,需要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2、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如集中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数量过大、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人力不够,或者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因设备检修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

  3、自然原因造成的,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原因致使其无法正常办公因而不能在有效期间内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行政机关要求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其延长期限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一个事项需要多个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在45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3、延长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一个事项需要多个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在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巧日。行政机关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以一次为宜,防止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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