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在自诉案件中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完成前提出。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找法网提醒您,在自诉案件中提出反诉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人,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人;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在自诉案件中提出反诉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反诉状:反诉状应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等。同时应写明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证据材料:反诉人需要提供与反诉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应按照证明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3.授权委托书:如果反诉人是律师,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内容。
4.其他必要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必要材料,如鉴定结论、公证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