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找法网提醒您,提出反诉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自诉案件反诉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提出反诉的时间一般诉案件受理后,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
2.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反诉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独家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无关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提出反诉的被告可以另行起诉;
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调解反诉,调解不成的,通知反诉人另行起诉,但双方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共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