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找法网提醒您,领取生育津贴需要准备的材料是: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2.单位证明;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领取生育津贴流程如下:
1.女职员怀孕、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之前,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携带好生育险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的生育保险窗口进行申报;
2.工作人员在受理且核准之后,则签发医疗证;
3.女职员在产假满三十天之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携带好申报材料前往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生育险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且核准之后,则可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