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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什么

2024-01-03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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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等。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主要是需要注意质押财产的范围;质权的实现条件;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一、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什么

  质押担保的范围具体如下:

  1.主债权。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

  二、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法律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法律规定是:

  1.注意质押财产的范围。《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质押财产的具体范围,并妥善保管好该财产。

  2.注意质权的实现条件。《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注意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有权占有和使用质物;出质人有权对质押财产进行监管。此外,双方还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注意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如果出质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质物的,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以便于纠纷解决。

质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物有哪些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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