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的范围是: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务担保有效期限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担保无效的情形包括: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此外,还需注意,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