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时间在前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时间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1.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抵押物被拍卖、变卖等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
2.优先于执行权: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
3.优先于其他抵押权:在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可以放弃。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