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一般30日内能拿到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变更需要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
4.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5.需要的其它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找法网提醒您,房产变更的手续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