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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是否具有优先权

2024-03-13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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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程款是具有优先权,承包人可以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权有除斥期间,当事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是按照合同解除之日或实际停工日起算六个月。

  一、工程款是否具有优先权

  工程款是具有优先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二、工程款优先权有除斥期间吗

  工程款优先权有除斥期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个月是除斥期间。

  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等情形,超过6个月不行使该权利的,该权利自然消灭。

  对优先受偿权六个月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在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工程实际也没用竣工的,一般是按照合同解除之日或实际停工日起算。

工程款优先权

  三、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减少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出发,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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