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工伤鉴定标准,根据伤残的程度,分为一到十级伤残等级。
1.一级工伤,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等;
2.二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
3.三级工伤,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等;
4.四级工伤,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面部中度毁容等;
5.五级工伤,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六级工伤,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等;
7.七级工伤,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等;
8.八级工伤,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等;
9.九级工伤,颈部外伤致颈总等;
10.十级工伤,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等。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要60天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找法网提醒您,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