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迟迟不下来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人社局查询。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超过六十天还没有出结果的,当事人可以去投诉。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或者。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补办工伤认定书需要带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职工身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其他。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