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如下: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找法网提醒您,建筑工程验收不通过的处理方法如下:
1.返修处理: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
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