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仲裁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争议一方提交申请书,包含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4.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有效撰写方法是: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事项;
3.劳动争议证据,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将书面仲裁申请提交给仲裁委,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