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是: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宅基地使用权会被收回的情况如下:
1.因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
2.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3.宅基地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用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村民去世后该户无人的。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给外村人。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