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近期工商登记表;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仲裁裁决原件;
5.收到裁决日期的材料;
6.包含仲裁条款的仲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提出。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特征有:
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2.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错误。
3.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
4.仲裁确有错误,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5.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
6.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