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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2016-09-2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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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下面主要介绍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1、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三个条件: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情况处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通达成补充协议或者能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视为有效;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若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有效。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3、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采用内部报告制度

  本辖区所属高院审查-审查意见报最高院,最高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1、区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

  2、我国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但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

  3、我国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同:

  我国法院可以依实体问题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但不能因实体问题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我国法院可以因仲裁员道德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但不能因仲裁员道德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两者都可以因程序问题而撤销。

  4、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只能拒绝承认和执行,不能撤销,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见纽约公约第5条。

  5、对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可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且理由相同。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1、纽约公约成员国

  依纽约公约。

  中国的两个保留:只承认仲裁地在缔约国内的裁决;只承认商事仲裁裁决。

  2、非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该国法院根据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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