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营业执照经营处罚如下:
1.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2.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进行举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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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商事主体关于补照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