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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2023-11-17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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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的特殊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8条等,即规定了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案件是可以移送管辖的,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对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以下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民事案件可以移送管辖吗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案件可以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管辖权

  三、民事案件专属管辖的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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