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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严重失职如何鉴定和定性

2024-06-17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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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者的严重失职的鉴定是劳动者违反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一、劳动者的严重失职如何鉴定和定性

  劳动者的严重失职的鉴定是: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严重失职的标准,并且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应当合法、有效。

  2.劳动者确实实施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失职的行为。

  3.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严重失职的标准的,则认定严重失职时,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以及其失职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经营所造成的直接影响等进行认定。

  4.如果劳动者严重失职的,单位可以因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

  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合同内容发生纠纷的,自当事人知道起一年内可以申请仲裁。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严重失职

  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交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交税视以下情况而定:

  1.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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