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被确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的前提条件是:
1.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的事故被确定为工伤。
3.用人单位因为未参保而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又不支付的,具体不支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1.进一步加快参保扩面工作,尽快实现职业人群的全员参保,是解决先行支付问题的根本办法,应重点做好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群体的参保工作。
2.完善政策规定,实现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3.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追偿工作。
4.应研究制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财务处理办法,规定先行支付的财务记账办法、未追回基金的财务处理方法、作为呆坏账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5.加强先行支付信息化管理。
6.建立未参保单位先行支付的公示制度。
7.加强与法院、公安、银行等沟通协调,形成统一思想,促成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