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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24-01-3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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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准确;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等。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是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

  三、行政诉讼管辖多长时间做出判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什么时候作出判决,要依据审理程序而定,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判决,如果简易程序的,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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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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