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5.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劳动仲裁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部门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