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一般的判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可以判缓刑,但是需要满足缓刑的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