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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有哪些

2024-01-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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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包括了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等。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是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单位支付报酬等。

  一、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有哪些

  劳动法律事实的分类有:

  劳动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以及劳动司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律事实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项、第3项和第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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