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场所包括以下具体位置:
1.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
(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
(3)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不同之处如下: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审要比监视居住较为轻缓。对于被取保候审者,刑事诉讼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带有不妨碍诉讼性质的义务,并禁止他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和县。但被监视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他们除了不得妨碍诉讼进行以外,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开自己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长短不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
3.适用条件不同。在我国,监视居住分成普通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不过,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一般情况下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没有稳定的住处,或者根据案情需要必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找法网提醒您,监视居住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是: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3.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6.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